> 拟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管辖范围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工作。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及信息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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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设4个处:
(一)一处。 起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局内文秘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内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察;承担对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组织和实施全国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及信息管理有关工作;承担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绩效评估和年度报告公开等综合性事务;承担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二处。 承担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三处。 承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四处 承担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物资储备系统、水利部流域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及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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